(2012年3月29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所職工參與我所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調動全所職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多出成果、高效服務的良好氛圍,實現我所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促進我所科技創新與長遠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精神,參照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實行所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全所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所職代會),有助于保障與發揮職工代表在審議所的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 所職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所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實行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是所領導聯系群眾、依靠群眾辦好所各項事業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所職代會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引導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二章 職權與任務
第五條 所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所長年度工作報告和資產財務工作報告;審議所長任期目標、年度計劃、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等;
(二)審議通過全員聘用合同制總體方案、職工獎懲條例、勞動保護措施、方案和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三)會同有關部門,民主評議、監督所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并提出獎懲的建議;
(四)征集、整理提案,反應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監督、檢查提案落實情況;
(五)其他法律或法規規定的須經職代會討論、審議或通過的事項。
第六條 所職代會的任務:
(一)宣傳貫徹辦所方針,協助黨政部門推進創新文化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相結合的教育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公民道德和職業道德教育;
(二)充分調動和發揮以科技人員為主體的全所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所的改革、發展和穩定,促進我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和效益;
(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密切聯系廣大職工,如實反映職工合理建議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實職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強所職代會自身建設(包括組織職工學習、教育和培訓活動等),不斷提高參與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水平及整體素質。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七條 所職代會每屆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代會進行選舉或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遇有重大問題,須經黨委、所長、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召開首屆或換屆職代會時,應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履行審議大會議程、主持大會、提出大會決議草案等工作。大會主席團成員設7名,其中科技人員應超半數。大會主席團成員由工會委員會推薦提名,提交所職代會通過。常設主席團成員空缺時,應按規定程序予以補選。
第九條 所職代會應定期向全體職工公布工作情況并接受全體職工監督。
第四章 職工代表
第十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所在職職工均可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的條件是:
(一)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本職工作;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二)關心所的發展,具有“所興我榮,所衰我辱”的主人翁責任感,能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職工、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具有顧全大局和為職工服務的思想。
(三)有一定的業務技能和管理能力,能在所的科研創新、成果轉化、社會服務及管理等方面起模范帶頭作用,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
(四)能密切聯系群眾,并在職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由所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等組成。其中科技人員代表不少于50%。先進人物、青年、婦女等代表人員等應占適當比例。所職代會代表人數一般為在職職工人數的25%。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由所在部門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因各種原因或不是本所在職職工時,代表資格即自行取消,由原所在部門按程序補選缺額。
職工代表如不履行義務或發生違紀問題,經所選舉部門建議并提交所職代會審核,可撤換其職工代表,并由原所在部門按民主程序補選缺額。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所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所職代會及其常設機構對所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所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有提出議案,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力。
(四)因參加所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五)職工代表按照規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和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做好所職代會交給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所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四)維護正氣,敢于同歪風邪氣作斗爭。宣傳、營造積極向上的科研創新氛圍。
第五章 所職代會與所長
第十五條 所職代會應積極支持所長依法行使全面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的職權。
第十六條 所常務會議應吸收職代會工作機構(所工會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六章 所職代會與所工會
第十七條 本所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所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所職代會的工作小組和所工會委員會的有關小組,在組織上可結合為一體。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所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試行。